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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18流水式集會案 黎智英等7人參與集結罪上訴終院

來源:    2024/6/24 16:09:53     瀏覽次數: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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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陣在2019年8月18日舉行流水式集會,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涉於2019年8月18日,參與民陣在維園舉行的「流水式集會」。黎智英等7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項罪名成立,判處緩刑或監禁,其後上訴得直,上訴庭則裁定他們組織的控罪上訴得直,參與罪維持原判。7名被告就參與罪提終極上訴,案件6月24日在終審法院審理。被告質疑,各被告當時是行使其和平集會的權利,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定罪是否相稱,認為應撤銷。法官聽取陳詞後,押後裁決。

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、常任法官李義、霍兆剛、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勳爵審理。上訴人依次為黎智英、李卓人、吳靄儀、梁國雄、何秀蘭、何俊仁及李柱銘,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、何沛謙、彭耀鴻及潘熙等代表,律政司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等代表。

今次的上訴爭議是參與非法集結罪,應審視定罪是否相稱。

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,本案警方曾因擔心激進分子騎劫遊行而禁止,但最終相關憂慮並未成真。各被告只是行使和平集會的權利,因此最終定罪並不相稱。

代表律政司的余若海陳詞時指,上訴方受審時無挑戰警方禁令。當時社會氣氛下,和平集會容易演變成暴動,案發前有18次同類情況,認為控罪元素中已達平衡相稱,批評上訴方「搬龍門」。又指若案發當日,部分示威者干犯暴力行為,各被告亦會指自己無參與要求判無罪,認為這破壞預防罪行的立法原意。若引入審視定罪相稱性,亦等同自我審查、違反法治,違背法律明確的要求。

終審庭聽取雙方陳詞後,宣布押後裁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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