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「快必」於2020年多次擺街站時叫喊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」等口號,經審訊後被裁定「發表煽動文字」等11項罪名成立,判囚40個月及罰款5000元。譚得志不服定罪和判刑,提出上訴,並提交英國樞密院案例,爭議煽動罪應以煽動暴力為定罪門檻。3月7日上訴庭頒下判詞,裁定煽動暴力意圖不是煽動罪必要元素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上訴庭判詞提及法庭裁定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而不是普通法罪行;以及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。
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權接納控方專家意見,拒絕辯方專家意見,裁定譚得志叫口號時具煽動意圖,而原審法官判刑時沒有在原則上犯錯,也非明顯過重,案發時譚得志正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,超越集會權利。